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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薪金制回響‧總商會:減少對中小企業衝擊‧應逐步推行 [ 07-03-2012 ]

(吉隆坡6日訊)馬來西亞中華總商會呼吁政府不應倉促落實最低薪金制,並認為應分階段、分區域地逐步推行,以減少對工商界,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衝擊。

總商會認為,人力資源部長指一旦落實僱員最低薪金制,僱主只須承擔2%的額外開銷的說法是不符事實的,因為一旦最低薪金制落實,受影響的不僅是低收入員工,所有員工的薪金都必須相應調整,再加上僱員公積金、社險保費、超時津貼等各種費用,都將相應水漲船高,對一般中小企業而言,將嚴重影響他們的流動資金。

總商會今日在文告中說,總商會並不反對設定最低薪金,以保障僱員的基本福利,但有關薪金的制定,不應該設定過高和操之過急,以致影響企業的營運,而最終導致企業的倒閉。

吁正視工商團體顧慮

“政府不能純粹為了提高員工的收入,讓馬來西亞能夠邁向高收入國家,而忽略了員工生產力與薪酬之間的聯繫。”

總商會呼吁政府能夠正視並慎重地考慮各工商團體的顧慮,廣納各方意見,按部就班地逐步推行任何政策。

此外,總商會認為,政府在制定最低薪金時,必須考量到績效與薪酬之間必須成正比,一些工作由於其性質,一般底薪都不會太高,但有關員工都會得到各種固定的津貼以及憑工作時間或表現而得到的津貼,都應該計算在最低薪金內,而且有關計算,應該以一年的平均數為準。

向人力部呈備忘錄
4建議制定最低薪

文告指出,總商會早在2010年國家薪金咨詢理事會未成立之前,已提呈備忘錄予人力資源部,對最低薪金制的制定作出下列建議:

1.推行時間表在正式落實最低薪金制之前,政府必須給予充足的時間予各相關單位及涉及團體準備,並確保有關的政策透明及明確,以免公眾混淆。

2.涵蓋範圍最低薪金的制定,必須考量到各工業領域及行業之間,以及公司大小之間的差距。

總商會建議政府倣傚人力資源發展基金的模式,分階段、分區域及分領域推行,建議如下:

a)先在較高收入的區域,如巴生河流域推行;

b)先在提供高價值、高素質產品及服務的行業推行,如五星級酒店;

c)先在官聯公司推行人力資源發展基金於1993年1月1日開始徵收,首階段只限於僱員人數達50人或以上的製造業,過後才逐步擴大其範圍如下:

i)繳足資本達2百50萬令吉,員工人數10至49名的製造業(1995年1月1日起)

ii)員工人數達10名或以上,來自21個指定服務業的公司(1995年1月1日起);私立大專、培訓及能源業(2000年2月17日起);直銷、港口服務、工程支援服務、研究與發展、倉庫服務、會計與審核、工程顧問、保安服務、私立醫院以及霸級市場、超市與百貨公司(2005年1月1日起,超市、霸級市場及百貨公司只有員工人數達50人或以上的才需繳交);擁有10名或以上員工的商業陸路交通、鐵道服務業(2007年12月1日起)

iii)對繳足資本不足250萬令吉,員工人數介於10至49人的製造業,他們可以選擇繳交人力資源發展基金(1996年8月2日起)

應限超過50員工公司

最低薪金的推行,應該限於擁有50名或以上員工的公司。同時有3年的觀察期,詳細評鑒上述3組企業在實施最低薪金制後的效果,才逐步推行到其他地區、其他領域。

3)最低薪金率的設定,必須同時考量到其他相關且不可分割的因素,包括員工的生產力、各地理區域及各行業之間,在經濟表現、收入結構及生活水準之間的差異。因此,為全國設定一個統一的最低薪金率,是不符合現實需求的。

4)其他考量因素最低薪金的制定,應該參考其他國家的制定,以及與該國生產力、工業表現及生活水準之間的比較,作出較客觀及符合我國現有情況的決定。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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